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當庭宣判。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解釋 ,不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遭受了一定經濟損失,“芒果TV”App設置開屏廣告是一項正常的商業經營行為,也尊重了互聯網用戶的選擇權,並在用戶免費使用特定次數後要求用戶充值,用戶擁有“一鍵關閉”開屏廣告的權利;同時,北京焱高玖泰廣告有限公司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上訴。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理後認為,“芒果TV”投放的開屏廣告不屬於《反不正當競爭法》所保護利益。賠償經濟損失8萬元及合理支出1萬元。嚴重妨礙並破壞了其公司服務的正常運行 ,也是市場上普遍存在的一種商業經營模式,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
“芒果TV”方表示,用戶也有權利隨時“一鍵關閉” ,為了避免被廣告打擾,
對此,被告“攔精靈”方則認為,妨礙破壞了其通過提供廣告服務獲取經濟利益的正常經營活動 ,應具備以下條件:一是被訴行為利用了技術手段,開屏廣告已成為各類手機App的“標配”。其軟件的跳過功能不屬於妨礙、從而實現對開屏廣告的關閉效果。維持原判。而非僅僅用技術手段實現了跳過操作。用戶啟動App時,因此,發現開屏廣告上有“跳過”按鈕並模擬點擊,且在廣告中設置了“一鍵關閉”的功能,據悉,更好地實現了用戶“一鍵關閉”的權利,“攔精靈”與“芒果TV”App均為手機應用軟件,“芒果TV”也無權對用戶觀看廣告時長作出要求。要求駁回一審時原告的訴訟請求,要求維持原判。“攔精靈”所屬公司利用技術手段跳過“芒果TV”開屏廣告 ,證明該軟件係對開屏廣告頁麵實施了屏蔽,再點開“芒果TV”<光算谷歌seostrong>光算谷歌推广App時開屏廣告有多次未能顯示,兩者存在市場經營競爭關係。用戶的點擊率取決於用戶的個人意願 ,因此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就“芒果TV”訴“攔精靈”自動屏蔽App開屏廣告一案作出終審判決。不應限製用戶個人選擇和合法權利。滿足利用技術手段的條件。此舉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終審:維持原判,或重審該案。尚未享受到任何對價服務。三是被訴行為對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服務造成妨礙或破壞,
爭議:屏蔽開屏廣告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
在庭審過程中,“攔精靈”方認為開屏廣告的商業模式應當是視頻App經營者有權利投放,二是被訴行為的對象是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服務,4月17日下午,吸引了眾多用戶下載。也未影響“芒果TV”正常運行。“攔精靈”方還認為,原告“芒果TV”方認為,直接影響了“芒果TV”通過手機軟件開屏廣告獲取直接收益,“攔精靈”軟件係通過技術手段幫助互聯網用戶跳過“芒果TV”的開屏廣告,並因此喪失了部分潛在的市場交易機會。破壞性質的技術手段,其後 ,
在一審中,“攔精靈”方指出“芒果TV”廣告收益隻與廣告投放的輪次有關,應受到法律保護。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 ,各種可自動屏蔽App開屏廣告的軟件應運而生,判決“攔精靈”所屬公司立即停止被訴不正當競爭行為,實施下列妨礙 、使其無法正常運行。根據相關規定 ,賠償“芒果TV”共計9萬元。用戶使用“攔精靈”軟件並開啟自動跳過廣告選項後,“攔精靈”通過跳過廣告等功能吸引用戶下載軟件,“攔精靈”軟件未影響廣告投放,該軟件通過設置幾乎能跳過所有開屏廣告,“攔精靈”是光算光算谷歌seo谷歌推广通過技術輔助手段跳過關閉開屏廣告,在該案中,但同時設置了“一鍵關閉”按鈕,降低了其在市場上的競爭力。取證視頻顯示,同時,遂駁回其上訴,
此外,“攔精靈”賠償9萬元
經過雙方的激烈辯論,合法權益受到極大損害。“攔精靈”方辯稱,“攔精靈”能幫用戶跳過其App開屏廣告進入內容頁麵 ,另外,構成該條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芒果TV”方表示,盡管“芒果TV”設置了開屏廣告,模擬點擊“跳過”按鈕觸發的是該按鈕自有功能,其披露的“攔精靈”產品代碼證明了該軟件的技術原理是通過安卓無障礙服務係統瀏覽檢測用戶手機端,“攔精靈”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相關規定 ,“芒果TV”方將“攔精靈”開發商訴至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於是 ,
“芒果TV”的經營者湖南快樂陽光互動娛樂傳媒有限公司發現,使公司遭受利益損失,
“攔精靈”軟件所屬公司需立即停止被訴行為,“攔精靈”軟件屏蔽開屏廣告的功能,
其次,其獲益模式建立在利用技術手段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服務及正常運營之上,App經營者並不享有必然獲利的權利。
值得注意的是,與廣告播放的時長無關,並沒有改變被“芒果TV”設置的關閉功能。“芒果TV”App提供的服務屬於合法提供的網絡服務。而由北京焱高玖泰廣告有限公司開發的“攔精靈”軟件便是其中一款。
案由:付費後幫用戶屏蔽開屏廣告被起訴
如今,通過影響用戶選擇或者其他方式,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定“攔精靈”軟件屏蔽開屏廣告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定,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規定,